在马来西亚,非穆斯林婚姻受《1976 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LRA”)管辖。该法案规定了配偶的权利、离婚程序和离婚理由。它还规定了有关赡养费和子女监护权的法律。
该法案允许已婚夫妇向高等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婚姻分为两类:
- 婚姻持续时间超过两年;以及
- 婚姻持续时间不足两年。
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决定了适用于离婚诉讼的一些规则。
持续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婚姻
如果双方结婚超过两年,他们可以提交 联合请愿书(经过双方同意),或者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根据该法第 50(1) 条提交离婚请愿书。
婚后两年内离婚
《法律改革法》(LRA)禁止在婚后两年内提出离婚申请。不过,在第 50(2)条 有一个例外情况:已婚夫妇如有特殊情况和生活困难,可在此期限内得到法官的离婚许可。
在批准离婚之前,法院会考虑任何子女的利益,并询问 双方是否有和好的 合理可能性。
另一个不需要两年婚姻要求的例外情况是一方皈依伊斯兰教。第 51 条 允许未皈依的一方在皈依三个月后申请离婚,无论婚姻存续时间长短。
两种类型的离婚申请
如上所述,双方可以同意离婚并提交联合请愿书,或者如果只有一方想要离婚,那一方可以提交单一请愿书(未经同意离婚)。
协议离婚
《法律改革法》(LRA)第 52 条 规定,如果丈夫和妻子双方同意结束婚姻关系,他们可以向法院提交一份联合请愿书,同时必须证明:
- 双方自愿同意离婚;以及
- 对妻子和子女的赡养、照顾和监护有适当的规定。
双方可自由商定财产分割、妻子的赡养费以及子女的照顾和监护安排。
未经双方同意的离婚申请(单一请愿)
根据 第53(1)条规定,婚姻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离婚申请,理由是婚姻已无可挽回地破裂。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对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婚姻破裂是否已无法挽回。法院只有在确信这样做是公正合理的情况下,才能下达离婚令。
第 54 条列出了导致婚姻无可挽回破裂的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
(1) 通奸和无法忍受–被告通奸,并且 申请人无法忍受与答辩人生活在一起。
证明通奸(即您的配偶与他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不总是那么容易。然而,法院可以依靠间接证据来推断通奸行为。
(2)行为和不合理的生活 — 被告的行为方式使原告无法合理地与答辩人共同生活。
法院会考虑一个理性的、思维正常人的预期,以确定什么是合理的。
(3) 遗弃— petitioner 在请愿书提交前遗弃原告至少两年。
为了证明遗弃,您需要确定以下几点:
- 被告打算与您永久分居。
- 被告没有充分的理由与您分开。
- 您不同意分居。
- 当事人在提出申请前至少已分居两年。
一旦这些因素之一成立,法院必须根据第 53(2) 条考虑批准离婚是否公正合理。
公正合理的离婚要求
在决定准予离婚是否公正合理时,法院会考虑所有情况,包括当事人的行为以及离婚可能对任何子女的利益产生的影响。
如果法院认为准予离婚是错误的,它可以在考虑所有情况后驳回申请。法院也可以下达离婚暂准判令 ,并在其中加入法院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
离婚暂准判令
离婚暂准判令是一种“临时”或“暂时”命令。根据该法 第 61(1)条 的规定,每份离婚判决书首先是一份离婚 暂准判令。每份离婚判决书都应以临时判决书开始,一般只有在三个月期满后才会成为绝对判决书,除非法院规定了更短的期限。
有关和解的规定
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有合理的可能在离婚诉讼的任何阶段达成和解,法院可暂停诉讼程序,让双方寻求 和解。
提交离婚请愿书
提交请愿书即启动离婚程序。
在提交单方请愿书时,双方通常不会就任何事情达成一致。第 55 条规定,在法庭审理有关诉讼前,双方须参加辅导,并寻求协助以达成和解。
当双方同意离婚时,他们可以提交一份联合请愿书,承认婚姻已经破裂。如果他们愿意,他们仍然可以去咨询,但这不是必需的。
提交联合请愿书相对简单。
- 双方通常会咨询律师,以正式确定有关财产、赡养费、监护权和子女照顾的协议和安排。
- 他们将签署请愿书并将其提交给高等法院。
- 法院将确定开庭日期。
- 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席听证会。
- 如果判决获准,您将在三个月后收到离婚令。
离婚请愿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该法第 57 条规定了离婚请愿书的内容。
每份请愿书都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 婚姻和所有子女的详细情况。
- 赋予法院管辖权的事实。
- 双方以往任何婚姻诉讼的详情。
- 声明列出了一方试图列出婚姻破裂已无法挽回的指控。
- 关于财产分割、抚养和子女安排的任何协议或申请人的建议(如无协议)。
- 寻求救济。
- 采取了和解措施。
离婚需要多长时间?
这里没有明确的答案。诉讼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您和配偶能否达成协议并和解。
如果离婚是有争议的,所需的时间会比协议离婚长得多。
子女的照顾和监护
在决定对 子女的照顾和监护权时,孩子的福利是最重要的。
为了确定什么是对孩子的最佳做法,法院会考虑以下因素:
- 如果孩子有资格表达独立意见,孩子的意愿;以及
- 父母的意愿。
第88(3)条 规定,有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为了七岁以下的儿童与母亲在一起的利益。但是,这一推定是可以反驳的,法院会考虑到改变监护权扰乱孩子的生活是不可取的。
婚姻财产分割
根据第76条规定,法院有权命令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婚姻资产,或命令出售资产并分割出售所得。
自 2018 年 12 月起,第 76 条进行了修订,以考虑配偶一方对家庭做出的非经济贡献。此前,法院首先确定婚姻资产是由配偶双方共同努力还是由配偶一方单独努力获得的。这种区别不再是决定性因素。
在决定财产分割时,法院现在会考虑以下因素:
- 为家庭利益而支付的费用(或各方为支付费用所作的贡献)。
- (未取得财产的一方)通过照顾家庭或照顾家人为家庭福利做出的贡献。
- 双方中任何一方为家庭共同利益而承担的债务。
- 婚姻存续时间。
- 未成年子女的需求。
无论是共同取得的财产还是一方单独取得的财产,法院通常倾向于公平公正地分割财产。
总之, 《法律改革法》(LRA)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和支持婚姻,并允许死亡婚姻尽可能无痛地结束,法律不应使离婚如此容易,以至于配偶双方没有动力去解决他们的困难。最重要的是,《法律改革法》(LRA)确保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尽量减少痛苦、困扰和羞辱。如果您正在考虑离婚,您应该找一位经验丰富的离婚律师来指导这个过程,并为您的情况取得最好的结果。